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1月2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1月24日—2018年11月3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85868082(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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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对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滤碱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连环表复[2018]9号.pdf 
 | 2018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