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27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80706359(审批科)
 
       通讯地址: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222200
 
        
         
          
          |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灌云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 南岗镇大杨污水处理厂项目 |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 连环审〔2023〕2002号 | 2023年2月27日 | 
 
         
       
 
       
 
        
       附件下载: 连环审2号关于对灌云县南岗镇人民政府南岗镇大杨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