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1年3月2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3月24日-3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8-85525016(海州生态环境局105室)
邮箱:xphb12369@163.com
通讯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8号海州生态环境局105室
邮编:222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200吨铝塑复合包装材料项目 |
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海宁工贸园润宁路 66 号 |
连云港明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项目租赁厂房,拟购置干式复合机1台、制袋机3台、分切机1台、熟化室1间,以PET(聚脂薄膜)、CPP(聚丙烯薄膜)、PE(聚乙烯薄膜)、尼龙膜(聚酰胺薄膜)铝箔、水性复合胶为原料,经复合、熟化、分切、制袋工序处理,项目建成后可形成一条年产铝塑复合包装材料200吨的生产线。 |
(一)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建设,并预留与区域污水管网相连的污水排放接口。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拖运施肥不外排,待区域管网建成使用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区域污水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外运施肥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待区域污水管网建成使用后,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由区域污水截流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使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种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室内作业,采取减震、消声、加强厂区绿化等有效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声环境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三)项目复合、熟化、制袋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产生的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塑料制品制造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制要求。 (四)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利用,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收集危废库暂存后,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废边角料收集后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2013年第36号)中的相关规定。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