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832630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编:222500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聿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烧结砖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项目 |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新北村 |
项目性质为扩建,用地面积23985平方米,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江苏聿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前身为灌南县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重组并更名。项目原料为建筑弃土(900-001-S70、900-001-S71)、建筑垃圾(900-001-S72、502-099-S73)、污泥(135-001-S07、140-001-S07、150-001-S07、170-001-S07、220-001-S07、397-001-S07、397-002-S07、397-003-S07、397-004-S07、461-001-S90、462-001-S90、900-001-S91、900-002-S91)、煤气渣(252-002-S16)、炉渣(441-001-S03、900-001-S03、900-099-S03)、炉灰(252-003-S16)、煤矸石(060-001-S04)、钢渣(312-001-S01),其中污泥、炉渣、炉灰、煤气渣、钢渣来源主要为连云港市内,限江苏省内;建筑弃土、建筑垃圾、煤矸石来源仅限连云港市内。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置一般工业固废58万吨,年产12000万块拆标砖协的生产能力。 |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按《报告表》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厂区绿化,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段,不外排,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在工程设计及建设中,应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产污工段全过程均须在密闭车间进行,加强废气的收集处置,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项目运营过程中破碎、筛分、成型、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由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1)排放;污泥储存、干化以及干燥焙烧工段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石灰石-石膏法脱硫+SNCR脱硝+湿式静电除尘处理,由不低于38m排气筒(DA002)排放;原料库、建筑垃圾及建筑弃土仓库、污泥仓库物料转运产生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破碎生产工艺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炉窑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氟化物、烟气黑度、汞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及表2标准限值要求;HCl、Cd、Cr、As、二噁英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氨、臭气浓度、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工业炉窑无组织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中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运营期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噪声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固废有分拣杂质、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袋、沉淀池滤渣、废布袋、脱硫废渣、实验室废液、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网站备案号:3207050121 苏ICP备2023017687号网站标识码:3207000018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