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1年3月16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8-85525016(海州生态环境局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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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8号海州生态环境局105室
邮编:222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500吨复合包装袋技改项目 |
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工业园内 |
连云港港泰包装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项目租赁厂房,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新购置印刷机、复合机、分切机、制袋机,采用印刷、复合等的工序,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复合包装袋500吨的生产能力。 |
(一)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建设,雨水经雨水管道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浦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浦南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接入东海县尾水通道排入大浦闸下游临洪河。 (二)使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种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室内作业,采取减震、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声环境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印刷、复合过程中产生的VOCs。项目复合和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采用“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复合、印刷工段产生的VOCs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中“印刷与包装印刷”行业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四)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项目产生的水性油墨、粘合剂和稀释剂的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利用;废灯管、废活性炭、废印版、废油墨等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库暂存后,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2013年第36号)中的相关规定。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