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1年3月2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3月23日-3月2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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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22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铝塑复合膜、袋生产项目 |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门工业园区安百利路北2号 |
连云港新特包装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面积1100平方米。项目租赁厂房,依托厂区现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400吨/年铝塑复合膜、袋生产能力。 |
(一)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建设,雨水经雨水管道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浦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浦南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接入东海县尾水通道排入大浦闸下游临洪河。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和工艺废水产生。 (二)使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种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室内作业,采取减震、消声、加强厂区绿化等有效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声环境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复合工序产生VOCs。项目复合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光氧+活性炭一体化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产生的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1“塑料制品制造”的行业限值。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 (四)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桶、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收集危废库暂存后,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废边角料收集后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2013年第36号)中的相关规定。 |
2 |
青山绿水(连云港)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 |
连云港市海州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福海路3号楼2楼 |
青山绿水(连云港)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项目占地面积1100平方米。项目租赁厂房,购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火焰)、离子色谱仪等专业检测设备,建设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形成年检测水、气、噪声、土壤、固废等检测样品约7300个的检测规模。 |
(一)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建设,雨水经雨水管道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实验室后段清洗等废水经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中和+絮凝沉淀+重金属捕捉器+光催化反应器+微电解反应器+微生物反应装置+电化学氧化+活性炭吸附+MBR膜深度净化”预处理达标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达到接管标准后一起接入污水管网,再进入南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南城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龙尾河。 (二)使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种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室内作业,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有效降噪措施,项目东、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西、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三)项目运行时主要产生的HCl、NOx、硫酸雾、VOCs等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HCl、NOx、硫酸雾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VOCs参照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丙酮、甲醇、三氯甲烷等其他废气参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表2标准执行。 (四)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项目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复合过滤柱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固废样品、部分废水样、废试剂瓶、有机废液、无机碱性废液、无机酸性废液、实验前段清洗废液、一次性实验器具、废活性炭、污泥、废MBR膜等危废收集至危废库暂存后,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灭菌后的废弃培养基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2013年第36号)中的相关规定。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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