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 1 |
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
| 2 |
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
| 3 |
连云港紫燕化学有限公司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且未按照规定使用,以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佰玖拾伍元。 |
| 4 |
连云港润众制药有限公司 |
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
| 5 |
连云港晨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及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
| 6 |
连云港金长林酒业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贰拾叁元。 |
| 7 |
连云港华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伍拾肆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