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发〔2017〕50号
各县区保局,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为促进连云港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切实有效,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审核咨询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审核咨询机构在连登记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在连云港市辖区内承担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业务的审核咨询机构,须在2017年4月10日前向我局申请备案,以后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我局申请备案,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备案申请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备案函;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三)驻连云港市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如不专设派驻机构可免);
(四)在连云港市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业务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名单(附本人签名);
(五)清洁生产审核师的培训合格证书(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上一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工作业绩表。
二、我局将组织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日常考评档案。日常考评档案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成效、工作完成进度、审核报告考核评分、年度考核、优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比等。
三、我局将于每年初对上年度省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成效、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文件质量等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考评。
四、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在日常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滞后、审核工作质量问题突出等情况 ,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各审核咨询机构考核评分、抽查评分情况定期通过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于成卓;联系电话:85521876,邮箱:lyghbjtrc@163.com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