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
近来,我省大丰等地出现了一些企业进行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现象,带来了环境安全隐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防止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突出全过程监管。各县(区)环保部门必须重点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监管。危险废物转移时,移出地环保部门必须到产生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核实企业拟转移的危险废物是否与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中审批内容一致,并在转移联单(第一联)上签字确认;接受地环保部门必须到接受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是否与转移联单中填写的一致,并在转移联单(第四联)上确认签字。
二、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必须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按月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贮存情况。企业申报完成后,环保部门须及时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实现对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动态实时监管。二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应结合企业环评中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对企业提出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与企业实际产生情况相符。
三、切实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一是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加大监管频次,做到每月现场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须结合企业生产情况认真核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及贮存情况,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二是强化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各县(区)环保部门须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暂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将危险废物按照类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未设置警示标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并依法向其征收处置费用。三是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设施建设。各县(区)环保部门须督促辖区内省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重点源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于2012年底前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