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发〔2009〕251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各类园区项目的相继投入运行,各类工业“三废”产生量逐年增大,环境污染控制任务繁重,特别是化工企业及其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数量激增,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一些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未按国家法规要求对危险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置,随意乱丢、乱放、擅自转移甚至倒卖危险废物的现象在局部地区仍然存在,给周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隐患。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环办[2009]51号)和省环保厅苏环办[2009]220号文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管理,确保环境安全,通知要求如下:
一、市内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一是加强厂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厂内暂存规范,危险废物堆场标识明显,不得乱堆乱放或遗弃。二是设立企业固废管理台账(见附件1),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确保厂内所有危险废物流向清楚规范。三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制度。所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必须向移出地县(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环保部门预审后报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前必须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五联单。危险废物禁止擅自交换、禁止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转移。四是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准试生产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环保部门备案。核准试生产后,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等资料,办理临时申报登记手续。“三同时”验收后,办理正式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手续。申报事项或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变化的,必须在十五日内及时申报。五是制定环境风险预案。所有年产危险废物50吨以上企业(按环评报告书论述量),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案,并落实预案中的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加大厂内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暂存能力建设,保证企业所有危险废物进入厂内暂存设施规范暂存,避免二次污染;同时多渠道寻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二、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利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环保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落到实处,确保辖区环境安全。一是各县区环保局、各化工园区环保分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二是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开展全面的现场调查,做到五个清楚:即辖区危险废物企业数量清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生产动态清楚;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清楚;去向清楚;各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暂存设施是否规范清楚。三是把握环境监管的五个环节,即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审批准入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暂存设施“三同时”验收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五联单领取关;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监管关。危险废物处置措施、处置单位不落实的新建项目不能审批;危险废物暂存堆场不规范,不能满足防雨、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等要求、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不能满足防渗、防漏要求、危险废物标志不明显、防治设施不落实的项目不能通过“三同时”验收;危险废物运输必须有资质单位承运,严禁转移运输过程出现抛洒、滴漏等二次污染现象。确保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落到实处。四是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环境监管。要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活动必须规范安全,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台账,制定事故风险应急制度,并保证制度得到执行。
汛期和夏季要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单位的监管频次,确保危险废物暂存设施防雨、防渗、防晒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各县区环保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及根据信访举报查实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发现非法交换转移危险废物及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要求停产整顿,并根据相关法规,处以罚款;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要求企业消除污染,予以重罚,并报告政府建议关停。
各县区环保局要建立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月查月报制度,在保证监管频次的基础上,将监管情况形成检查月报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监管情况报局固废管理中心(报表见附件2、3),保证全市危险废物监管信息畅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附件:1、连云港市工业企业固废管理台帐
2、各县区危废产生企业管理情况月报表
3
、
危险废物跨县区转移情况月报表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管理 通知
连云港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