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环评质量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管理的通知》和《连云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市级及以下环评业务的环评单位及个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环评机构,2016年度将不再受理其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 
 
        
       一、备案对象 
         
 
        
       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专职人员。 
         
 
        
       二、备案时间 
         
 
        
       2016年1月4日——2月4止。 
         
 
        
       三、备案资料 
         
 
        
       1、环评机构基本情况表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表; 
         
 
        
       2、环评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环评资质证书原件(彩页两份加盖红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环评专职人员上岗证、环评工程师证书、登记证证书复印件; 
         
 
        
       5、环评机构为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缴纳社保(养老、医疗、失业)清单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 
         
 
        
       6、内部质量管理文件,档案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及环评机构环评业绩等情况; 
         
 
        
       7、办事处的房屋租赁协议 
         
 
        
       四、备案要求 
         
 
        
       1、在我市从事环评业务人员必须为上述环评机构在册登记备案人员。 
         
 
        
       2、各环评机构不得超范围承接环评业务,外埠环评机构报送所有环评文件时,必须由其总部进行书面确认。 
         
 
        
       3、召开技术审查会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并负责答疑。 
         
 
        
       4、严格内部管理,各环评机构在每年12月下旬向我局上报本年度在我市境内承担的项目情况。 
         
 
        
       5、各环评机构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及资质证书的管理,严厉打击假证假章等行为,对在环评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私揽业务、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环评机构和个人,我局将提请上级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上述备案材料在送达我市环保局环评处备案的同时,需上报电子版材料(制成光盘)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4日 
         
 
        
       附件下载: 环评机构情况表 
 
       附件下载: 环评专职人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