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保局:
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3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15〕 1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我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我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管理办法》现属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审批的,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除外)。
二、涉密、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我局负责。
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由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四、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由我局继续办理。
五、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我局上报辖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