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连云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6〕42号)的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对于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我局禁止以下行业在办理许可审批申请时不予审批,行业名单如下:工业类项目及餐饮、娱乐、洗浴、网吧、培训、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等可能存在环境污染扰民的行业,名单中未提到的行业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编制环评文件并报有权限部门审批。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环保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