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2022年7月15日新增设四枚执法专用章,适用于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执法文书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答应诉过程。执法专用章全称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本次共增设4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采用分章制。本次增设印章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专用章);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专用章7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徐圩新区分局(执法专用章8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云台山景区分局(执法专用章9号)。
2、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在全市范围内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及行政复议、诉讼应答应诉过程中适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编号6-9号)仅限于在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及行政复议、诉讼应答应诉过程中适用。
3、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使用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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